2月底,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發布2021年2號公告,延長部分對美加征關稅商品排除期限,海關將繼續暫停執行為反制美301措施對相關商品實施的關稅加征。
01
對美加征關稅商品排除信息一覽表
排除 批次 |
排除 商品 |
退稅政策 |
排除期限 |
延期情況 |
備注 |
第一批第一次 |
清單一12項 |
已加征的關稅稅款予以退還 |
2019年9月17日至2020年9月16日 |
自2020年9月17日至 2021年9月16日繼續不加征 |
第一次排除延期 |
清單二4項 |
已加征的關稅稅款不予退還 |
||||
第一批第二次 |
6項商品 |
已加征的關稅稅款不予退還 |
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12月25日 |
自2020年12月26日至2021年12月25日繼續不加征 |
第二次排除延期 |
第二批第一次 |
清單一55項 |
已加征的關稅稅款予以退還 |
2020年2月28日至2021年2月27日 |
自2021年2月28日至2021年9月16日繼續不加征 |
第三次排除延期 |
清單二10項 |
已加征的關稅稅款不予退還 |
||||
第二批第二次 |
79項 |
已加征的關稅稅款予以退還 |
2020年5月19日至2021年5月18日 |
/ |
/ |
除上述商品排除政策外,企業可根據稅委會公告〔2020〕2號內容,申請對美加征關稅商品市場化采購排除,兩類排除實施方式對照信息如下:
排除類型 |
對美加征關稅商品排除 |
對美加征關稅商品市場化采購排除 |
排除商品 |
歷次排除公告附件清單 |
稅委會公告〔2020〕2號附件清單,可依申請增列 |
適用企業 |
所有 |
被核準企業 |
額度限制 |
無限制 |
核準金額范圍內,允許合同明確的10%以內溢裝 |
退稅規定 |
根據公告要求部分可退稅,需在公布之日起6個月內申請 |
核準前已加征的關稅稅款不予退還 |
核準前處置 |
無特殊規定 |
核準前可交保 |
申報要求 |
無特殊規定 |
見海關總署公告〔2020〕36號 |
歷次排除公告分別為:
稅委會公告〔2019〕6號
稅委會公告〔2019〕8號
稅委會公告〔2020〕3號
稅委會公告〔2020〕4號
稅委會公告〔2020〕8號
稅委會公告〔2020〕10號
稅委會公告〔2021〕2號
02
排除稅款范圍
排除稅款的范圍為我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關稅,即2018年7月以來,我國先后分三批對美國原產的約500億美元、600億美元、750億美元的進口商品加征的關稅。
03
本次排除涉及的商品范圍
共計65項商品,稅則號列及商品名稱參見稅委會公告〔2021〕2號附件內容。其中標注EX的內容表示排除商品在相關稅則號列范圍內,以具體商品描述為準,即在表格所列稅則號列范圍內,仍需區分具體商品及其對應的10位海關商品編號確定是否享受排除措施。
04
本次涉及延期期限
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2020年3號公告規定的排除期限為2020年2月28日至2021年2月27日(1年),此次延期為自2021年2月28日至2021年9月 16日。
05
本次排除實施方式
此次排除清單內的商品,將自動開展加征排除,無需企業另行申請市場化排除編號。
06
稅率查詢
歷次對美加征稅率可至財政部關稅司(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辦公室)網站查詢對應公告。